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黑龙江省国资委出资企业阳光采购监督指导意见》、《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操作规则(试行)》及《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 T/CFLP0016-2019)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通过建投智慧采购平台合作谈判采购方式开展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三条 合作谈判是指采购目标需求明确但不具备招标条件,只能通过谈判的方式同供应商签订货物或服务合同并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采购方式。合作谈判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需要长期稳定供应、采用招标或其他采购方式不可能满足需求的采购。
(二)需要和特定供应商当面沟通、交流、协商长期合作的采购。
第二章 发布采购公告及意向供应商报名
第四条 采购单位应编制合作谈判采购公告或邀请函在智采平台发布。合作谈判采购公告或邀请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项目概况;
(二)采购方式、采购预算;
(三)投标保证金的金额、提交时间、方式和要求;
(四)通过智采平台报名及获取合作谈判采购文件的时间、方式;
(五)递交合作谈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方式;
(六)谈判时间;
(七)采购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八)潜在供应商访问智采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九)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邀请指定的意向供应商参与的合作谈判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向被邀请的意向供应商发送邀请函,并通过智采平台发布邀请公告,邀请公告内容参照采购公告。
第五条 意向供应商应按照合作谈判采购公告或邀请函规定的时间、方式通过智采平台注册、报名。
第六条 采购单位在合作谈判采购公告或邀请函中要求意向供应商交纳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保证金不超过采购预算的2%,最低不少于1000元。意向供应商应当按照合作谈判采购公告或邀请函要求,将投标保证金交纳到指定银行账户。
第三章 组织谈判及成交确认
第七条 采购单位应按合作谈判项目特点组织谈判,谈判可分为以下阶段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组建谈判团队阶段;
采购单位依据谈判项目的特点组建谈判团队,团队的结构包括集团公司权属二级企业项目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技术专家,必要时由采购单位从智采平台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二)谈判计划阶段包括确定谈判目标、确定谈判预案、确定谈判规则;
(三)谈判准备阶段包括诊断情景分析形势、选择方案降低风险;
(四)谈判管理阶段包括过程管理、评价结果;
(五)签订合同阶段包括结束谈判、签订合同。
第八条 采购单位确定成交供应商后,采购单位应通过智采平台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将成交结果通知所有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九条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单位和成交供应商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单位改变成交结果的、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或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合同签订与结算
第十条 除发生不可抗力外,采购单位与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一条 未成交意向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采购单位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采购单位转为履约保证金。
第十二条 谈判过程中采购单位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按要求提交。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三条 本细则报黑龙江省建投集团备案。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